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303号
陈峰:
本院受理原告戴贵庆诉被告陈峰、南京市千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东方万汇城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原告戴贵庆与被告陈峰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千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经纪合同》;二、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戴贵庆水费95.56元、电费609元、物业及公摊水电费190.02元、违约金4600元,共计5494.58元。 三、驳回原告戴贵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