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515号
鲍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蓝朋昌诉被告鲍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鲍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蓝朋昌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鲍国庆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837685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