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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赵虎保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216

赵虎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你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赵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62585.6元及利息(62585.6元为基数,2016年1224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4(原告预交682元),由被告赵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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