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422号
车晨晨:
原告张利与被告车晨晨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车晨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利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353元;二、驳回原告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车晨晨负担(原告已经预交225元,被告车晨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25元,并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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