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575号
赵之勇:
本院对原告南京奔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之勇、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奔腾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154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工程款2154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南京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之勇向原告南京奔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3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52元,由被告赵之勇负担(原告南京奔腾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付案件受理费2266元,保全费16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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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