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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滕支梅诉张义宏、滕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319

张义宏滕宏梅

本院原告滕支梅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9)苏0111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义宏滕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滕支梅5万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20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滕支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张义宏、滕宏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一月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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