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814号
周永、黄洁: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黄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164730元及利息(以1647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雨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9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014元由被告周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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