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日期:2020-0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 告(2019)苏0111民初6362号南京百诚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朱正成与被告周世佳、南京百诚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正成各项损失合计25232.6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正成1734.6元;三、驳回原告朱正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周世佳、南京百诚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成子忠联系电话:025-8352396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