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398号
林国、容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2、被告支付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2日拖欠的租金1304490.93元及产生的滞纳金295066.59元(暂算至2019年8月8日,按每日延迟部分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1599557.52元;3、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46703.72元(自2019年5月13日暂算至2019年8月8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时止);4、被告承担违约金(保证金抵扣后)369623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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