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412号
王金波、南京天源发光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爱典当公司)诉被告王金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河西支行)、南京天源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结果,纠正原判决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无锡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