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412号
王金波、南京天源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
本院对原告无锡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爱典当公司)诉被告王金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河西支行)、南京天源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无锡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763元,由原告无锡五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