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552号
谢为源: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军与被告谢为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为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桂军人民币241700元以及利息(以241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桂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6元,保全费1729元,合计6655元,由被告谢为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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