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256号
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用人民币399375.3元及违约金7987.5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060元,由被告成都市锐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76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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