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11号
徐德月、陈琼、赵兴宝:
本院对原告周慧与被告徐德月、陈琼、赵兴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苏01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德月、陈琼、赵兴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慧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097.47元;二、驳回原告周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周慧负担125元,由被告徐德月、陈琼、赵兴宝负担3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52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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