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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097号

江苏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57533元及违约金92711.88元(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自2017年7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止;并以所欠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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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