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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大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5968号

周大强: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大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大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52956.22元、利息4683.92元、年费1500元及其他费用(自2019年5月3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年费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被告周大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8376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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