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551号
李翔:
本院对原告邹宏秀与被告许哲、周友成、李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