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邹宏秀诉被告许哲、周友成、李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551

李翔:

本院对原告邹宏秀与被告许哲、周友成李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二二十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