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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6440

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

    本院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足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嘉淼公司)盛明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440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

2、被告上海嘉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明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购车款9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南京鼎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二月十二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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