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执异56号
徐培华:
本院在执行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昱瑞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的信件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执异56号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证明你在转让股权前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不提供的,视为你举证不能,本院将依法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江阴昱瑞能源有限公司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4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