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704号
高猛、仲颖:
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高猛、仲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猛、仲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借款本金854862.2元。
二、被告高猛、仲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暂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8日利息及罚息共计48984.45元,并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计算;
三、被告高猛、仲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律师费42100元;
四、若被告高猛、仲颖未按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有权对被告高猛、仲颖所有的座落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29幢1单元3106室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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