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590号
南京射频仿真技术研究所:
本院对原告江志平与被告南京射频仿真技术研究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射频仿真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江志平办理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花苑绿茵园7幢5单元601室不动产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因办理所有权过户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原告江志平承担。二、案件受理费4214元,由被告南京射频仿真技术研究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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