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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赫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和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511

李和平

本院原告南京赫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511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赫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16853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和平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二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