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511号
李和平:
本院对原告南京赫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赫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16853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和平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