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响、朱花芹、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350号

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响、朱花芹、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19798元。二、被告朱花芹、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扬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5238.9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朱花芹、南京杰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52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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