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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重整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19-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破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律师事务所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龙山南路16号;联系人:贺泽;电话:133578265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算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2月28日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二号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