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华鸿儒诉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王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219号

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王惠莹

本院受理原告华鸿儒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给原告购车款155000元,并自2018.1.15起至全部返还以上述款项之日止以该款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对以上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二十一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