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084号
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一、本院对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简称宝钢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光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及两附件于2019年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货款及租金共计267265.91元;
三、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供气设备安装费及搬迁费共计95000元;
四、被告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向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租金267265.91元的滞纳金(其中以216615.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6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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