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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付回南诉被告徐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828

徐永寿

本院原告付回南诉被告徐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永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回南支付货款237700元及利息(以237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十三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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