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振华诉被告房中宝、马信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60

房中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房中宝、马信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房中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振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被告房中宝负担(原告王振华已预交1855元,被告房中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振华1855元,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185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十一月十一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