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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浦口区棉亿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120号

南京市浦口区亿装饰材料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的5000元予以没收,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9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先行向顾客的赔付费用46750元;3、判令被告向所有的投诉顾客所反映的问题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的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