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恩第特检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李俣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5563号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恩第特检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你和李俣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退税款及货款共计人民币79478.02元;2、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3、归还从2015年8月起按照银行商业贷款的6%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019年2月计,共计18021.36元;4、最终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总计人民币97499.38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