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众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发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283号

成都市众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发模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众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发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成都市众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1138元及违约金36170.7元,合计107308.7元;2、驳回原告苏州桃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