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建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498

姚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姚建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46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本息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0一十一月一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