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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赵健豪诉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057

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赵健豪诉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赵健豪与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14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赵健豪295000元。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健豪违约金29500元。被告曹一江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赵健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26元,由原告赵健豪负担1526元,由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负担5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