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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921号

曹永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曹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68734.55元,其中本金149997.09元,利息18737.46元(含未付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三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