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140号
黄秀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漓春、王琰与被告黄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黄秀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漓春、王琰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漓春、王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6元,保全费1822元,合计7028元,由被告黄秀敏负担(原告李漓春、王琰已预交4425元,被告黄秀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漓春、王琰4425元,向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26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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