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030号
朱红岩:
本院对原告王志龙与被告朱红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王志龙与被告朱红岩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二、被告朱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志龙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66338.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33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时止);三、被告朱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志龙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49618元、水电费8673元,合计58291元。四、案件受理费4308元,由被告朱红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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