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新波诉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19-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405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王新波诉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新波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二十二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