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朱晓华诉陈华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浦民初字第4470号

陈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晓华与被告陈华离婚;

二、浦口区柳州东路202号北外滩水城第三街区10幢3单元2505室房屋拍卖所得剩余房款1083775.74元归原告朱晓华所有。

因被告陈华下落不明,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浦民初字第4470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二十二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