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7)浦民初字第4470号
陈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晓华与被告陈华离婚;
二、浦口区柳州东路202号北外滩水城第三街区10幢3单元2505室房屋拍卖所得剩余房款1083775.74元归原告朱晓华所有。
因被告陈华下落不明,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浦民初字第4470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