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141号
刘必全、南京融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陈在存、王观祥、王加其诉你们及南京谒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陈在存支付劳动报酬18370元,向王观祥支付劳动报酬17290元,向王加其支付劳动报酬1318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53840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