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751号
孟宪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兴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17500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