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有莲诉被告刘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95

刘勤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莲与被告刘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勤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原告王有莲货款286692元及利息(以28669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