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有德诉被告童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533

童友权

本院受理原告陶有德与被告童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童友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陶友德支付8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