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13号
余四成:
一、本院受理原告吴梅与被告余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余四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梅偿还82500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用(从2017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吴梅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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