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200号
杨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子娟诉杨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原告董子娟与被告杨光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机动车购销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效力次日解除;二、被告杨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董子娟购车款7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5元(董子娟预交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195元,由被告杨光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