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翔景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联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13号

南京联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其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翔景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联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联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5000元;2、被告南京联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翔景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月三十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