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904号
张素英、张经建:
本院受理原告韦笑与被告张素英、张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韦笑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元并支付利息(一、以借款本金29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扣减4200元利息);二、原告韦笑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张素英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20巷10号103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韦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经建负担(该款原告韦笑已预交,被告张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韦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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