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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林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341

林杰:

       一、本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林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共计19624.75元(本金19223.87元、利息396.43元及罚息4.45元)及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逾期保费1696.88元

三、被告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原告预交318元保全费354元,合计990元,由被告林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