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682号
宋先琴:
本院对原告赵春与被告宋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宋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春借款100000元;2、驳回原告赵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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