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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沈喜灿诉被告郑德连、南京新星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882

郑德连、南京新星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沈喜灿诉被告郑德连、南京新星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德连南京新星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喜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6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沈喜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四

 

 

 

承办法官:米庆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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