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218号
方顺玉:
本院对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顺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顺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489.8元、公摊水电费1556元,共计人民币8045.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顺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